法条: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,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,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,债务人可以向受叫人倡导抵销。
解释:本条是关于权利出售时,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。
债权人出售权利无需经债务人赞同,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,出售行为就生效。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也享有债权,同时该债权已届清偿期,那样,在这样的情况下,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受叫人行使抵销权。
抵销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,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,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并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类型、品质相同的,除根据合同性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外,任何一方可以将我们的债务与他们的债务抵销。
依据本条规定,债务人接到债权出售公告时,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,在两种状况下可以行使抵销权:一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出售的债权到期。二是债务人的债权和出售的债权同时到期,债务人也可以向让与人行使抵销权。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时,应当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受叫人,公告自到达受叫人时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