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*国和朱*敏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认识,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。半年后,热恋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。但,因为结婚以前接触的时间非常短,彼此缺少充分知道,结婚以后双方性格不和,夫妻感情淡薄。后来,朱*敏发现张*国有了外遇,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。张*国变本加厉,与第三者同居,致使夫妻感情最后破裂。朱*敏向法院提起离婚。双方对离婚没争议,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。在结婚以前一个月,张*国购买了一套产品房,总价22万元,其中贷款15万多元,期限15年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一同偿还贷款5.3万元。根据法律的规定,张*国要把26500元归还朱*敏,在这一点上,双方没争议。但,因为房屋增值,增值部分需不需要共享引发争议。据专业评估所评估,这套产品房现在已经升值,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。朱*敏觉得,房屋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,因此,她也应该有权推荐房屋的升值部分。
法院最后判决,准予双方离婚,但张*国不只要支付26500元给朱*敏,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,还要与其推荐房地产增值部分。依据评估,法官觉得,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,以夫妻一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地产增值为7万多元,应该一人一半,因此张*国还要支付35000多元给朱*敏。